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依据:河北省物价局、财政厅、建设厅、环保局《关于转发〈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的通知》(冀价经费字〔2003〕17号)《石家庄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石政发[2007]62号)文件。
征收范围:市内五区(含高新技术开发区)内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交通运输工具)、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城市居民和城市暂住人口等。
征费单位:(1)居民及暂住人口:煤气用户(包括煤气改天然气)由新奥燃气集团自9月1日起代收代缴。非煤气用户由所在辖区卫生队委托相关物业服务单位代收代缴;(2)餐饮业由环卫处直属收费队征收;(3)其他单位由各区卫生队负责征收。
优惠政策: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停产半停产企业在停产期间,凭有效证明材料可予以免征。学校在寒暑假期间,予以免征。
对拒不缴纳或弄虚作假少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单位处罚措施:城市环境卫生执法部门可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相关规定对单位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
生活垃圾处理费与卫生费的区别
生活垃圾处理费是从垃圾中转站收集垃圾开始计算,经垃圾运输专用车辆运往垃处理场,再进行无害化处理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
卫生费是指非物业化管理社区的环境卫生保洁、清扫以及垃圾清运至垃圾中转站的费用。
生活垃圾处理费用途:专项用于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以及社会资本投入垃圾处理事业补贴等支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