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整治市区门店牌匾标识的通告 | | 2007-10-19 14:21:37 | 为进一步改善城市景观环境,加强门店牌匾、标识的设置管理,规范设置行为,根据《石家庄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石家庄市门店牌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对市区内各类门店牌匾、标识进行整治。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整治范围 市区内沿街设置的各类门店牌匾、标识。 二、整治内容 未经审批擅自设置的;一店多匾的;未按要求进行亮化的;在同一建筑物墙体上设置的牌匾,其形式、色彩、规格杂乱的;油漆脱落、画面污损、字体残缺、陈旧失修、亮化设施显示不完整的;牌匾设施除显示登记注册的名称、字号外,含有广告宣传内容的;楼体上设置牌匾,破坏建筑物立面景观的;设计和安装施工违反技术规范要求,存在安全隐患的;其他不符合有关牌匾设置标准要求的;临街摆放的临时性灯箱和简易牌匾、玻璃贴字等。 三、整治方法及时限 (一)2007年10月25日前,对具备合法有效的审批手续,在设置形式等方面符合设置要求的各类门店牌匾、标识,经辖区城市管理部门核验手续,依法保留。 (二)2007年11月10日前,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置、不符合要求的门店牌匾,由设置者自行拆除或按辖区城市管理部门的要求重新设置。 (三)自2007年11月10日起,对未自行拆除或不按要求进行整治的,由辖区城市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对逾期仍不拆除的,依法予以拆除,所需费用由门店牌匾设置者承担。 四、在本次整治范围内的各门店牌匾、标识设施设置者要积极做好协助配合工作,保证本次清理整顿工作顺利完成。 五、对在整治工作中阻碍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涉嫌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