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石家庄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规规定,市政府决定对市区违章户外广告设施进行集中拆除。现通告如下: 一、拆除范围 市内五区、高新技术开发区行政区划范围内主、次干道,商业街区周边;高速公路、铁路沿线市区行政区划范围。 二、拆除类型 未经许可擅自设置或设置许可过期的楼顶广告、工地围档广告、广告塔等各类广告设施,以及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设置的各类商业广告。 三、拆除方法和时限 (一)自拆阶段(2007年8月21日—8月26日) 由户外广告设施产权单位和广告经营单位,按照要求自三行拆除违章广告。 (二)助拆阶段(2007年8月27日—9月2日) 对未按要求自行拆除违章户外广告设施的产权单位,由各区政府组织力量协助其完成拆除整治任务。 (三)强拆阶段(2007年9月3日—9月20日) 凡逾期未拆除的,市、区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强制拆除。 四、各产权单位和广告经营单位要自觉维护省会城市市容形象,积极组织,主动配合拆除违章户外广告工作。 五、对阻碍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涉嫌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二OO七年八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