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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城市管理局执法证件、标志管理规定
2005-08-19 10:52:49

 

为树立城市管理执法队伍良好的形象,觇范城市管理执法人员的执法证件、执法标志,特对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执法证件、执法标志是城管执法人员执法身份的外在标注,本市所有城管执法人员在依法行使职权时都必须携带规定的执法证件、佩戴规定的执法标志。证件、标志不齐全者,无权行使城市管理执法权,行政管理相对人有权拒绝接收处理。
二、执法证件是指省建设厅颁发的《城建监察证》和市政府颁发的《行政执法证》,按有关规定颁发的《委托执法证》也在合法证件之列;执法标志是指省建设厅颁发的城建监察胸牌、臂章。
三、申请办理执法证件、标志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持编制部门下发的单位职责文件向市城市管理局政策法规处提出书面申请;
(二)局政策法规处审核后报主管局长签字同意;
(三)按有关程序向省建设厅和市法制办申请办理执法证件和执法标志。
四、办理执法证件和执法标志的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必须是办证单位正式在编人员;
(二)必须经过局政策法规处组织或认可的执法培训(包括专业法规知识和公共法律知识培训)并考试合格;
(三)在以往业务执行过程中没有违法违纪记录;
(四)符合办理执法证件的其他条件。
五、执法人员对执法证件和执法标志应妥善保管,防止丢失。如不慎丢失,必须及时向所在单位报告,并由所在单位立即登报声明作废。因丢失证件不报告、不声明作废而引起不良影响的,将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丢失证件登报声明作废后,方可按有关程序申请办理补证手续。
六、执法人员调出执法机构的,应在办理调出手续的同时向原单位交回执法证件和执法标志。执法人员拒绝交回执法证件和执法标志的,停止办理有关手续。
执法人员因违法、违纪或因错案和执法过错被追究责任的,在调查处理和停止履行职务期间,执法机构应暂时收回其执法证件和执法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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