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二、简易程序 违法实施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予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警告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做出处罚决定,适用简易程序。 1 出示执法证件,说明处罚的理由和依据; 2 填写预定格式的处罚决定书; 3 将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 4 将处罚决定书副本交所属机构备案; 5 督促当事人到指定机构履行处罚决定。 其中,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罚款或不当场收缴以后难以执行的,执法人员可当场收缴罚款,出示规定的标准票据,并在两日内将款项上交。 三、一般程序 除以上规定的简易程序以外,其他行政处罚应适用一般程序。 1 立案:登记立案,填写立案审批表。 2 调查取证: 制作调查笔录、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听取当事人陈述和辩解。 3 做出处罚决定: (1)办案执法人员根据调查情况提出处罚意见,填写处罚审批表; (2)按有关审批机构批准的处罚意见填写处罚决定书。 4 送达: 将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5 执行: 督促当事人在收到处罚决定十五日内履行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采取下列措施: (1)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2)将扣押的财物拍卖抵缴罚款: (3)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6 案卷归档: 填写结案报告,存人档案。 四、听证程序 对从事非经营活动的公民处五百元以上罚款,对从事非经营活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五千元以上罚款;对从事经营活动的公民处一千元以上罚款,对从事经营活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一万元以上罚款的,在做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在三日内书面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听证按以下程序组织: (一)确定主持人、记录人,以上人员为非办案调查人员; (二)确定听证举行的日期和地点,并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日期和地点书面通知当事 人; (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外,公开举行听证: 1 核对听证参加人:主持人、记录人、本案调查人、当事人、代理人(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2 宣布听证纪律,询问当事人是否要求回避(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有权要求回避。是否回避,由执法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回避事由成立的,听证另行择日举行,不成立的,听证继续举行; 3 由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4 制作听证笔录,交当事人核对无误后签字或盖章; 5 主持人总结发言并宣布听证结束,处理决定择日做出; 6 听证后的行政处罚决定应由执法机构领导集体决定,按程序填写处罚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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